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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投资保险制度

2010-12-17 13:32发布者: 中青留学 浏览次数: 1474

发展  

     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。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,日本、法国、德国、挪威、丹麦、澳大利亚、荷兰、加拿大、瑞士、比利时、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。不仅发达国家如此,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、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。我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。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,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,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,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。

 

特征

1、海外投资保险

  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,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,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。

2、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

 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。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。

3、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

  只限于政治风险,如征用险、外汇险、战争险等,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。

4、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

  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,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。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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