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一则消息使得EB-5行业一片欣喜,美国移民局为保护投资人利益颁发了新政,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:明确了投资款可以不等到永久绿卡获批就可还款。
新政策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,申请人则不需要再“保持”投资。这里需要说明两点:
(1)递交I-829并不代表2年临时绿卡期满,因为I-829可以在2年期满前的3个月内递交。
(2)投资款是否可以拿回来并不是由移民局政策决定(移民局政策只是说,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,申请人“可以” 拿回投资,而不用担心违反了EB-5法律的投资要求),投资款何时返还,更大程度上是由投资人和项目方签署的认购协议和运营协议(有限合伙公司是合伙协议)决定。目前大部分项目的协议规定I-829批准后投资款才能返还。
新政策在2017年6月14日生效,适用于已经递交I-829的申请人和将来的所有申请人。
新政策指示,JCE在完成就业创造以后,就可以把借款还给NCE,这是有积极作用的。
但是在再投资上,新政策的规定非常模糊不清,所以不知道再投资是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款的安全。例如,用投资款购买股票基金是否符合风险要求?如果NCE一开始没有在商业计划书中写出对再投资的计划,之后想增加一项再投资的项目,算不算是重大变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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